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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需出“批评”细则吗?

发布: 2011-07-29 11:23 | 来源:中国宝贝网|作者:佚名|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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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引起了广泛关注。班主任拥有的是“权利”还是“责任”?又何为“适当方式”?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一出,社会反响强烈,很多一线教师表示:希望出台相关细则,使“适当”批评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95%是独生子女

  有些家长善于维权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原常务副院长陆士桢近日走访了北京市几所知名的实验小学,“校长们告诉我,办学中他们有‘两怕’。一怕学生在校时受到意外伤害,二怕家长和老师因学生教育问题发生冲突。目前,大城市中小学本地生源的在校生中,95%是独生子女。”

  “现在的孩子,被家长宠得心理承受能力很差,说深了不是,说浅了也不是。”不少老师面露难色,十分感慨。某学校一名学生因不好好站队被老师推了一下。第二天上学,他在脖子上戴了个骨折病人治疗用的脖套,吓得老师嘘寒问暖,再也不敢管他了。

  也有些家长动不动就找校长,为孩子“维权”,老师怕“吃黄牌”,也不敢批评学生。

  大多数家长还是比较客观的:孩子应该接受一定的“挫折教育”,这样,当他们真正进入社会后,才不会被失败击垮。网友“霜降大地”的话代表了家长们的心声:“现在的孩子凡事以自我为中心,不好教育,老师不敢管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我们做家长的不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一味包庇自己的孩子,孩子将来的素质可想而知。”

  老师应有“责任”批评学生

  掌握好“度”是门艺术

  “权利”是一种法律关系。教师面对未成年人,师生关系应以“责任”为好。教师所看的,应是批评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老师有责任教育管理学生,但“方式”非常重要。《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指出,“前提是这种批评必须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必须是充满善意和关爱的,是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和人格完善的,应该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老师在批评教育孩子时,不能带有不良情绪,情绪失控往往会导致行为失当。

  研究生毕业的小刘老师在本市一所“重点”小学教书。一次上课时,她所教的四年级某班有个孩子总和别人说话,影响了课堂秩序,批评他也不听,小刘老师只好把这名男生“请”出教室。男生的妈妈听说后不依不饶,称小刘老师不尊重学生,没权力不让孩子听课,要求学校严肃处理。学校领导最终让小刘老师向家长赔礼道歉。

  本报记者、编辑请一名无关的小学生评论此事,小学生说:老师讲课好,我们就不会“乱”讲话;老师讲课虽然好,但拖了堂,我们也要讲话。

  当了20多年班主任的赵老师也曾碰到一桩“窝囊事”。她带高三毕业班,正值冲刺关键,班上一名女生多次不完成作业,她忍无可忍终于发作,冲女生说了一些“就像你这样的还想参加高考”之类的话。女生甩门而出,转到其它学校读书。后来,学校就传出“赵老师为提高升学率将差生撵走”等言语。

  赵老师所教过的大部分学生都认为她“为人直爽,教学方法也很实际”,并不像传说的那样。但赵老师对这名女生说的话确实不适当,对这个女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适当批评”标准无细则

  老师得凭经验具体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的正式法律,它应该是教育部所发“规定”的法律依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条文。

  批评教育并不意味着体罚、“心罚”。采取怎样的批评形式才算“适当”?一些优秀的班主任结合自己的经验进行了诠释。

  “如果只表扬不批评,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放纵。”一向倡导“让学生在爱与尊重中受到教育”的史家小学特级教师孙蒲远认为,批评是一种艺术,要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基础上,不能有任何人身侮辱、讽刺挖苦。态度要真诚,就事论事。批评的内容要具体,不要牵扯家长以及孩子的过去。

  北京宏志中学主管德育的副校长李运良表示,对犯错的学生应该予以惩戒,但惩戒的方式要以学生“能接受”并“最终能改正”为目的。批评学生时可以采取单独沟通的方式,给犯错学生留一些“情面”。

  当了近30年班主任的北京22中特级教师田名凤相当直率:“惩戒应该在非常了解学生的基础上进行,只要家长和学生都能接受即可。”

  然而,对于相当一部分年轻班主任来说,“适当批评”的尺度还是不容易掌握的。为此,他们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对班主任的批评权做出详细解释,进一步明确职责,从而令班主任们敢于大胆管理学生、教育学生,同时也能避免滥用权力、随意批评学生。RJ066

  谁动了教师的批评权

  乔学慧(法官)

  批评是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对学生的适当批评,是老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但是《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重申教师有适当批评的“权利”,就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反讽,恰恰说明了老师批评教育的权利没有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

  学生称被罚站

  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小欣为北京某学校学生。2007年7月,小欣多次跟父母说,学校老师让他罚站,还让别的孩子欺负他,他不愿意到学校上学,并且在提到某个老师的时候,小欣显得特别害怕。小欣的父母多次到学校进行交涉,但是协商未果。2008年11月,小欣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庭审中,学校称,经调查,老师并没有体罚小欣,更没有让同学欺负他,这些可能是小欣为了逃避上学编造出来讲给家长的;而且小欣的家长多次到学校闹事,给学校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

  承办法官亲自到学校进行了调查,得知涉案的两名老师已经相继离开该学校,学校亦没有留下有关的监控录像,而有关的证人证言也不能直接证明小欣受到了不合理的待遇。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学校购买了书包和相关书籍送给小欣,小欣的母亲撤诉。

  体育课受伤

  家长要求开除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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